德国吸引外资政策

一、关于德国投资市场的准入政策

(一)禁止投资的行业

德国没有针对外资企业制定的专门法规,也没有专司外资企业管理的特设机构。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限制。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如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已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须对投资者个人的能力、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和核垃圾处理项目(根据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项目有可能不被批准。

(二)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

在德国,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这些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要求,保证企业有足够的人员、技术、建设、或者经济实力,以及企业拥有必须的可信度、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再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需要审批的理由很多,涉及到不同行业、不同的领域和不同层次的管理,在此不能一一列举。

  德国认为,对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没有必要制定限制政策和采取措施,只是在审批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对不允许的项目不予受理就可达到限制的目的。

(三)需要具备技师证的经营活动

    在德国从事某种手工业经营活动,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技师证,或者投资者需雇佣拥有技师证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工程师、大学毕业生和通过国家考试的技术人员不需要技师证便可开展经营活动。从2004年1月1日起,需要具备技师证才能开业经营的手工业行业减少到41个,主要涉及建筑业、机械行业、电气业、医疗业等,具体涉及行业可见:http://bundesrecht.juris.de/hwo.anlage_b_193.html

在德国有53个手工业职业不需要技师证,具体行业可见:http://bundesrecht.juris.de/hwo.anlage_b_194.html

 

二、德国的经济促进措施

德国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基础雄厚,基础设施先进,法制环境完备,政府廉洁度高,市场环境开放,服务业发达,对投资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同时,德国还有各种经济促进措施,其数量多达600多种。但没有一项措施是涉及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在德国外国资本基本实现国民待遇,在投资限制和投资激励方面同本国人几乎没有区别。

(一)德国投资促进措施的特点

1.德国的投资促进措施主要来自三个层面,首先是欧盟的促进措施,如欧盟结构基金(EU Strukrurfonds)是欧盟为实施地区政策,缩小欧盟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发展,从预算中拨款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为经济落后地区建立基础设施,促进企业投资,支持进行经济和社会调整以及更新教育和培训体制和促进就业。2000年至2006年,欧盟结构基金的预算为1950亿欧元,约占欧盟预算总额的30%。德国的东部地区、欧盟东部边境地区和部分西部地区属于基金的资助范围。根据欧盟的援助原则,欧盟结构基金项下没有单独的促进措施,只为成员国的促进措施提供资金支持。至2005年德国在欧盟结构基金项下已实际使用290亿欧元。现欧盟已扩展到25个成员国,欧盟将在2007年调整结构基金的地区比重。

第二是联邦层面,如“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简称:GA)、投资补助和以德国复兴银行(简称:KfW)为代表的向企业提供的各种资金优惠;

第三是联邦州层面,德国各联邦州政府根据本州的具体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多项促进措施。州政府同时还负责具体实施部分欧盟和联邦政府的促进措施。

2.德国有整套的投资促进措施,包括现金补贴、优惠贷款、提供担保、国家参股等方式。主要资助的内容涉及:成立和收购企业、促进就业、改革创新、环境保护、市场开拓和人员培训等;

3.投资促进措施的资助对象主要是从事加工制造业以及相关的服务行业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是资助重点,获得的补贴最高可以占到总投资的50%。欧盟划定的大中小企业界线分别是: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上,250-50人之间,50人以下;年销售额5000万欧元以上,5000万-1000万欧元之间,1000万欧元以下;总资产4300万欧元以上,4300万-1000万欧元之间,1000万欧元以下。如果中小企业50%以上的股份由大公司持有,该公司被视为大公司。

4.欧盟和德国的投资促进措施主要是资助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资,以缩小地区差距,达到经济整体发展的目的。所以,欧盟和德国的优惠政策明显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德国各地区投资促进措施最高补助比例

 

1A地区

2B地区

2C地区

2D/E地区

小企业

50%

43%

28%

15%

中等企业

50%

43%

28%

7.5%

大企业

35%

28%

18%

0%

随着欧盟新成员的加入,欧盟现行的补贴水平将于2006年底废止。2007年将制定新的地区补贴水平。欧盟对2006年以后各种类型地区的资助水平建议如下:

欧盟对2006年以后地区资助水平的建议

 

2007.1-2009.12

2010.1-2013.12

大企业

中等企业

小企业

大企业

中等企业

小企业

目标1转型地区

勃兰登堡-sw

哈雷

莱比锡

30%

40%

50%

20%

30%

40%

目标1地区

东德其他所有地区(柏林除外)

30%

40%

50%

30%

40%

50%

目标2地区

柏林

15%

25%

35%

35%

25%

35%

5.德国的促进措施名目繁多,有些措施是可以同时享用的。但欧盟规定,优惠部分最高也不能超过项目总额的50%。

(二)德国主要投资促进措施介绍

德国的投资促进措施主要表现为减少企业的资本支出和经营成本。

现金手段

投资津贴

投资津贴可以现金支付,如果有盈利也可以抵税的方式实现。投资津贴是免征税的。投资津贴可以用于25%的新设备采购和12.5%的新楼工程费用。但不能用于采购车辆和报销现有资产。享用投资津贴的设备自购或生产之日起至少在东德境内存在5年;接受投资津贴建设的建筑完成施工后至少5年用于商业用途。投资者应向当地税务局递交使用投资津贴的申请。

    投资补助

   使用投资补助的投资项目需在完成投资后创造长期的就业岗位;该项目50%的产值应在方圆50公里以外产生;各联邦州根据欧盟管理条例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补助比例,每创造一个工作岗位最多可补50万欧元,但该岗位至少存在5年。

    符合接受投资补助的资本支出包括:购买或生产有形资产(楼房、设备等);购买或生产无形资产(专利、软件、许可证等);购买或租赁资产;(车辆及现有资产不能享受补助)。以及两年内所有的工资及非工资成本(工作岗位必须是高水平、或创造高价值、或革新行业的岗位,该岗位必须存在5年)。

    该补助申请应在投资前递交州政府。

    优惠贷款

    ERP(欧洲复兴计划)中小企业地区项目

    -提供长期优惠固定利率贷款

    -最多可覆盖75%的投资成本

    -最大贷款金额300万欧元

    -从贷款中得到的优惠会降低最大投资补助水平

    企业通过开户行向KfW促进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KfW(德国复兴银行)企业贷款

    -提供长期优惠固定利率贷款

    -最多可覆盖100%的投资成本

    -最大贷款金额1000万欧元

    -不会减少投资补助水平

    -贷款对象为营业额小于5亿欧元的公司

    企业通过开户行向KfW中小企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信用担保

    各州提供的担保项目

    -可为企业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提供50%-80%的担保

    -提供担保机构为:

     州担保银行提供最多100万欧元

     州发展银行提供最多250万欧元

     州财政部最高提供1000万欧元

    上述担保应通过企业开户行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联邦担保项目

    -可为企业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提供最高80%的担保

    -担保金额最低1000万欧元

    上述担保通过企业开户行向普华永道复审公司提出申请。

中小企业项目计算范例   

项目总值                             1240万欧元

        其中:

        A.机械设备投资               1050万欧元

B.租用办公室(不能享用补贴)   10万欧元

C.每年用研究人员的劳动力成本   37.5万欧元

投资激励                              525万欧元

其中:

投资津贴(A部分的25%)       262.5万欧元

投资补助(A部分的25%)       262.5万欧元

研发激励                               30万欧元

        研发补助(C 部分的40%x2年)   30万欧元

优惠贷款                              415万欧元

总财政支持                            970万欧元

 

    上面只是简单介绍了德国投资促进措施中对于中小企业减少投资成本的几个措施,对于大企业的投资促进措施内容基本相同,但资助比例要低。另外德国还有一系列减少经营成本的投资促进措施。有意在德国,特别是德国东部投资,或者已经在德的企业需要了解德国投资促进措施的详细内容、要求和申请程序可以同德国工业投资委员会或者各州经济促进机构联系。德国工业投资委员会的地址为:

IIC Berlin Head Office

    Friedrichstrasse 60

    D-10117 Berlin

    电话:0049 30 200 099 0

    传真:0049 30 200 099 111

    邮箱:info@iic.de

 

三、在德国成立公司的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居留许可

根据德国《关于外国人在德国居留、就业和入籍法》(Gesetz ueber den Aufenhalt, die Erwerbstaetigkeit und die Integration von Auslaendern im Bundesgebiet 2004年,简称:居留法),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准备在德从事商务活动,必须拥有标明就业许可的居留签证。中国企业打算在德国成立公司,必须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标明就业许可的居留签证。作为新成立公司的公司股东或者经理,除了正常的签证表格,还应向德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公司的成立合同、工商登记或类似的申请证明、必需的资本金以及公司的规划、经营范围、市场分析、营销战略、盈亏前景、资金来源、雇员人数等等材料。根据《居留法》,颁发此类居留签证的主要根据是:新公司的业务是否有发展前景、来人是否有企业管理经验、资本金的多少、对德国就业和培训市场的作用等。德国驻华使(领)馆将与德国外国人事务管理局联系并征求意见。外国人事务管理局通常与新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构,如工商会、经济促进公司、主管经济和劳动等事务的部门联系,核实情况并征求意见。如果当地主管机构对资料的审核意见是积极的,获得签证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一切顺利,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得到签证。

首先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期限一般为3个月。期间要求外籍人士在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或政府主管机构或居地附近的警察局报到登记。如要延长居留许可,应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德开设公司的人(股东或总经理)不一定必须在德国长期居住,但必须有一位在德居住的指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股东或总经理本人每次离开德境内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往往要求重新申请居留许可或在申请延长居留许可时拒绝办理。这一点非常重要,不了解此规定而不得不重新申请居留许可的情况,在中资机构中确曾出现过。

2、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

工作签证是指在德国居留期间可以受雇工作的签证。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工作,必须拥有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作为总公司派往在德中资机构工作的雇员,应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应递交的文件有:同雇主签订的包括收入和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注明居留期限的雇主邀请函等。根据《居留法》工作签证应得到联邦劳工部的批准。只有同雇主签有劳动合同才有获得签证的可能。除了工作签证,外籍人士还需要在准备去工作的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许可。这个劳动许可只允许外籍人士在所聘用的公司工作。

但下列人员不需申请工作许可:(1)在德不受薪的培训人员,且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2)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或高级代表,或人合公司的合伙人;(3)保留在国外居留的外国人、一定期限内在德从事安装、调试、维修或监造的人员;(4)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

(二)公司成立程序

在德国常见的公司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种类型,包括六、七种公司形式。每种公司的成立程序各不相同。鉴于我国在德的公司绝大多数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公司的一种)的形式,下面重点介绍在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德国在1892年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esetz),2002

10月重新作了修订。该法对公司的成立、同股东的法律关系、组织结构、章程修改及解散、清算、破产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成立责任有限公司的程序归纳为:

    1、制定公司章程,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每一位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金额,全体股东签字。

责任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5万欧元,股东人数没有限制,每一位股东的认缴金额不低于100欧元,应为50欧元的倍数。也可以实物出资,但应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实物出资的金额。

    2、将公司章程与总经理姓名、出生日期和个人地址以及公司有效签字人姓名一并交给公证律师公证。公证律师将对公司成立需办的手续提出咨询意见。

    公证律师将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通报工商会进行确认。   

    3、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政府审批的行业,应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有关当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资人的个人情况及公司的能力进行了解,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在银行开户,将至少50%的注册资本金汇入银行账户。如果有实物出资,汇入现金和实物价值相加至少达到50%的注册资本,其中现金至少占一半,(即注册总资本的四分之一)。

    5、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办工商登记手续。申办文件有: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签字的授权书、总经理任命书、全体股东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址、认缴金额)、实物出资报告及实物价值与公司章程中的金额相符公证书、国家的批准证书(如果需要的话)。

    在申办工商登记时,还应该说明董事成员的权限。授权经理当场签字,留签字印鉴。

    6、地方法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在德国联邦电子公告上(elektronische Bundesanzeiger, Gesellschaftsblatt) 公布。地方法院的批准日期为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7、为能开展营业活动,公司总经理还应向当地的经济与秩序局提出营业登记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证件、公司的工商登记复印件、需行业审批的批文、必要的手工行业技师证等。新公司还应该在当地的财政局、税务局、工商会、劳工局和医疗保险公司进行登记。

    上述七个步骤在实施中有一定的交叉。按照德国法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聘请公证律师操作,遇到比较复杂的项目还需要律师参与,建议投资者与我驻德经商机构联系或者向投资所在地的经济促进机构咨询。作为来自中国的投资者,还需要准备经过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授权书正本和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省外办及驻德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如果不需要特殊批准,材料准备齐全,程序顺利,在德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约三个月,费用(以最低注册资本计算)在1500-3000欧元之间。

 

资料来源: 驻德经商处

《德国世纪网播》www.china-a.de, E-Mail: info@china-a.de